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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藏獒案件进展(我家藏獒被盗警察说不能立案)

时间:2024-08-22 16:08:59 来源:天宠网

藏獒

我家藏獒被盗警察说不能立案,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一般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只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

所谓刑事诉讼中的立案,一般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只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立案一般应达到三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符合管辖的规定。

综合你所述内容来看,在有目击证人的证言的情况下,应该说第一个条件是满足的。如果你的藏獒的市价已经达到了你所在地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一般1000元左右),一般情况下第二个条件也是满足的。至于条件三,既然是打的110,肯定也满足。

综上,可以大致认为,公安机关是应该立案的。

今天看到藏獒扑咬小孩的视频,和动物世界豹子扑咬一只小绵羊一样,这是什么世界?

不算入室盗窃,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是烈性犬,却非要饲养并任其在公共场合撒野,这和在高速公路上酒驾一样,是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也应当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款。

春夏季节是犬伤人的高发期,最近一段时间,更是接连爆出几起恶性事件:6月28日,大连一名年仅六岁的女孩被藏獒咬断颈部死亡。就在几天之前,同样是藏獒,差点要了山西运城另一名女童的性命。两起事件让人不禁联想起,仅在一个多月前,贵州一位晨练老人刚刚被两只杜高犬当街咬死。

对几次事件中肇事的大型犬,大部分地市都出台过法规明令禁养。要杜绝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切实落实这些法规,从重从严处置非法养狗者。

在养犬者看来,狗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不过,在承认犬类对其主人的忠诚性之外,也要看到狗对陌生人的攻击性。在城市生活中饲养烈性犬,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一种潜在侵害。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对城市养犬的限制近乎苛刻。美国甚至曾经出台过著名的“三吠原则”,规定如宠物犬连叫三声以上,饲主就可能面临扰邻的指控。

反观我国,不仅在对宠物管制上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即便是各地市“各自为政”的管制条例,也在实行中经常被“偷工减料”。根据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估计超过4000万人。面对这样的形势,按说监管和处罚是不应缺位的。

其实,如同今日感叹狗患一样,若干年前,人们也头痛于酒驾屡禁不止。如今此类现象的大幅减少,要感谢近年来对酒驾事故肇事者的严惩。尤其是几起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酒驾中,肇事者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让人们认识到了酒驾的恶劣。目前,养狗伤人的处罚多数仅以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条款追究民事责任,这种处罚在藏獒咬人致死这类恶劣案件面前,很难起到惩罚及以儆效尤的效果。其实,明知是烈性犬,却非要饲养并任其在公共场合撒野,这和在高速公路上酒驾一样,是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也应当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款。这不是“杀一儆百”,而是在用法律的手段对事件的性质进行更为准确的定义。

饲养宠物是一种富有爱心的行为,但是,这种“爱心”如果以增加周围人的危险为前提,就成为一种只考虑自身感受的自私行为。为了不让无辜者因此再受伤害,法律必须及时出来说话。

关键词:数额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私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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