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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比熊犬被弄丢 主人索赔一万遭拒

时间:2024-07-09 13:07:56 来源:天宠网

狗狗是我们花了很多心思投入了很多感情养大的,所以很多时候当自己养了几年的狗狗走失之后主人会很伤心,刘女士在将自己的比熊犬放到宠物店寄养的时候一定没有想到宠物店会让自己的爱犬走丢,伤心的刘女士要求宠物店

狗狗是我们花了很多心思投入了很多感情养大的,所以很多时候当自己养了几年的狗狗走失之后主人会很伤心,刘女士在将自己的比熊犬放到宠物店寄养的时候一定没有想到宠物店会让自己的爱犬走丢,伤心的刘女士要求宠物店赔偿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刘女士这样的要求是不是能受到法律支持呢?

将花了5000元买的心爱的比熊犬寄养在宠物店,狗却丢了。伤心的比熊犬主人刘女士致电向晨报律师在线求助:“那只比熊犬我养了4年,待它像亲生孩子一样,宠物店把它弄丢了,伤害了我的感情,我找他们赔1万元精神损害费,他们就是不给。”

刘女士说,她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4年前,她为缓解与丈夫的紧张关系,花5000元从外地买了一只白色比熊犬。比熊犬漂亮温驯,它的到来给家里增添了不少欢乐。他们夫妻像待亲生孩子一样喜欢它,按时给它洗澡、喂食,带它散步。

今年春节,刘女士和丈夫去日本旅游,由于坐飞机不便携带犬类,他们便将比熊犬寄养在家附近的宠物店里。3月3日,正在日本旅游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宠物店工作人员的电话,说比熊犬走丢了。刘女士闻讯立即从日本返回武汉与宠物店交涉。宠物店店长表示,愿意赔一只小比熊犬给刘女士,双方了结此事。刘女士不能接受宠物店的处理方式,认为养了4年的比熊犬是她的感情依靠,她坚持索赔1万元的精神损害费,却遭到宠物店拒绝。

【律师说法】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武解释,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以下几种权利被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特定的身份权;死者的人身利益;与自然人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

结合本案,刘女士与宠物店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宠物店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未尽到义务,导致宠物狗走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刘女士要求宠物店对其精神赔偿,是过分加重了宠物店的责任。

关键词: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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